发布时间:2015-12-17 15:25:47 发布人:纪宣
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提出了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一是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二是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三是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四是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这“四种形态”科学回答了“用什么执纪、为什么监督”等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对于全方位挺纪在前、全天候执纪必严,以纪律建设推进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和丰富实践价值。
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是依据纪律和规矩这把尺子进行划分的。第一种形态强调的是“治未病”理念,要求全体党员既要勇于自我批评,加强自我监督,又要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的监督,远离纪律和规矩“底线”,防范于未然;第二种形态强调的是“正歪树”理念,对自律不严、常态化监督不力而触碰纪律和规矩“底线”的党员,抓早抓小、动辄则咎,防止小错变成大错、小祸酿成大祸;第三种形态强调的是“治病树”理念,对严重违纪但不足以沦为“阶下囚”的党员,出重拳、下猛药,当头棒喝、治病救人;第四种形态强调的是“拔烂树”理念,对那些纪律处分已达不到惩戒目的的党员,坚决追究法律责任,及时清除党内毒瘤,保持党的肌体健康。
全面从严治党,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就是治本,从严治党关键在严格执纪。守住纪律这条底线,就不至于出现系统性风险。《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党章和其他主要党内法规对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要求细化,充分体现了党纪严于国法。《条例》,从静态层面归集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这“六大纪律”,解决“用什么纪律管”的问题;紧扣中央精神和工作实际明确“四种形态”,对监督执纪进行流程再造,从动态视角回答“纪律管什么用”的问题。由此,“四种形态、六大纪律”动静结合、借势聚力,进一步推动纪委回归本位依纪监督、从严执纪,不断释放出纪律建设改革创新的综合效应。
如果说《准则》重在立德,树立了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能够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那么《条例》则重在立规,通过开列六类纪律等“负面清单”,划出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
在党的全部纪律中,政治纪律是打头、管总的。不管违反哪方面的纪律,最终都会侵蚀党的执政基础,破坏政治纪律。《条例》把政治纪律排在“六大纪律”之首,所体现的正是党中央对党的建设内在规律的清醒把握。
针对组织纪律松弛现象,《条例》专门增加了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等违纪条款,将制度的笼子越扎越紧。
对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有关内容的修订,亦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将十八大以来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制度化。如,在廉洁纪律方面增加了权权交易、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谋利等;在群众纪律方面新增侵害群众利益、漠视群众诉求、侵害群众民主权利等;在工作纪律方面增加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工作失职等;在生活纪律方面增加生活奢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条款。
《条例》是管党治党的一把戒尺、党员的基本底线和遵循,要坚持底线思维,敬畏纪律,守住底线,防微杜渐,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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