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信息公开 > 通知公告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法律责任温馨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0-02-20 10:50:49 发布人:风险管控部

鉴于目前新型冠状肺炎疫情防控的严峻性,为全面做好我局疫情防控工作,确保顺利复工复产,切实保障我局广大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现向广大职工告知如下:

1、请严格遵守当地人民政府在疫情防控一级响应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阻碍国家机关

2、请严格执行疫情防控处置指挥部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最高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请大家积极配合有关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疫情防控工作,如抗拒隔离、以暴力方式逃避隔离等,会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最高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4、疫情防控期间,请大家自觉遵守 “五不聚”等防控措施,防止发生聚集性疫情传播,若不幸自身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又不听劝阻仍然参加各种集聚活动,公安机关会给予治安或行政处罚。

5、发现有疑似症状的人员,为了您和家人、同事的安全请自觉佩戴口罩,立即到当地指定发热门诊进行检疫并接受治疗。若因本人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可判处三至七年有期徒刑。若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除上述刑法之外因妨害新冠肺炎防控指令,不服从、不配合或者拒绝执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决定、命令或者措施等行为,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希望大家积极行动起来,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期间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措施,遵法守法、戮力同心做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凝心聚力、众志成城打赢疫情阻击战,为新的一年我局“再出发”开好头,为特殊时期助力一勘局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地址:山西综改示范区龙城大街58号中国知网数字出版与数字图书馆C座5层501室  邮编:030000

版权所有:中煤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Technical Supported By:北京华瑞天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